书籍 论剽窃的封面

论剽窃

[美] 理查德·波斯纳

出版时间

2010-01-01

ISBN

9787301162309

评分

★★★★★
书籍介绍

文学、学术、音乐、艺术和电影创作中的剽窃是一个魅惑着西方文化景观的争端问题,在本书中,美国最富影响力和争议的法律学者之一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对剽窃问题做出了简明、生动、令人耳目一新的考察。畅销小说作家J.K.罗琳和丹·布朗、知名历史学家多丽丝·凯尔斯·古德温和斯蒂芬·安布罗斯、哈佛法学教授劳伦斯·揣伯、查尔斯·奥格里崔、初出茅庐的小说家卡薇娅·维斯瓦纳坦:这些人都曾被指控过剽窃——对于智识财产的盗窃 ——由此激发出的种种专家意见在媒体上广泛传播。但是,到底什么是剽窃?这个内涵出名地含混的语词的含义,作为跨越时代的历史与文化变迁的后果,是如何发生演变的?剽窃行为到底是愈演愈烈了,还是仅仅由于技术进步而变得更容易发现了?现如今的表达性作品市场如何影响了我们自己对剽窃的理解?真的存在“隐藏的记忆”吗——一种对他人作品的无意识的、非故意的盗用?剽窃者的神秘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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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虽然文笔还是很赞,但是波斯纳也开始注水了。
剽窃与侵权有重合也有差异。剽窃重点在于骗取了信任进而造成对他人伤害,这部分决定于读者对于其原创性的预期(波斯纳觉得比如教材和司法意见的原创性是不被鼓励的,那么很少有来源请求。但另一些领域对原创性的期待就不言而喻了吧)。绝大部分情况是表述的复制,思想当然也有剽窃,但在复制和传播判定上又复杂了一些。
有很多比较启发思考的东西。
剽窃一直以来都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而模仿本身也是具有价值的。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个性的烙印,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通过改造和重构,人们可以创造出比原作更为优秀的表达,那么何乐不为?实际上,避免混淆剽窃(智识欺诈)和版权侵权(违法犯规),创造性模仿并不只是古典时代和文艺复兴留下来的遗产,同样也是现代市场的律令。强烈谴责或简单辩护都是不可取的,不应笼统处理——抵制这种诱惑,实事求是。
一些固有的人名不必创新,“拜登”译成“比顿”有些说不过去。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本法官写的小书,概念思维很清晰,一些笔记提炼:剽窃不仅是文辞上的,它没有偷走任何,但道歉信中的“借用”也是误导,因剽窃者从未还过;版权法难以辨明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剽窃套娃:斯威夫特斥责剽窃的章句也是从前辈作家那里剽窃来的;戏仿:埋下线索让读者看出对风格和主题的复制;创造性模仿:莎士比亚考虑审查制下的演出策略;合理使用:引用复述熟知的事实,教科书因其不自诩原创,不标注该领域思想的出处,读者也未尝在意;自我抄袭:斯特恩给情人的信抄袭当年给妻子的情书,是抄袭指向的人品而非抄袭本身伤害了她们;欺诈:伦勃朗在助手画作上签署自己名字;代笔:杜鲁门之女把署名权售给悬疑写手,损失的是同领域其他作家;因此侵权是损害被抄袭者的利益,剽窃更强调竞争关系;剽窃者本人也是自我知识的受害者。
莎士比亚放今天也侵权,倒是多多益善😌。
商业社会对“个性”的推崇、文化市场的极端繁荣 招致了对“原创性”的鼓吹与标榜 就此而言“剽窃”与“反对剽窃”实乃一组近代意识 但仍须注意 “原创”并不天然具有正面价值(“一件原创性作品仅仅是一件与现存作品有足够大的差异、不会引起混淆的作品。从审美的角度来说,该作品未必值得创作出来。”)可能制造学术垃圾就是这个意思吧。扣一星是因为太短了!能写的人不多写就是罪过!
这本书的bug就是最后也没有说清楚抄袭和模仿再创作的界限在哪里
精简扣题的小书,用例也很恰当(如莎士比亚的“创造性模仿”)。说到底,各种概念的理解和界定都必须要在具体的时代中,在人与人复杂的关系之间来进行。“我们应当承认剽窃概念所存在的模糊性,并因此承认存在着一块灰色地带,位于其中的创造性模仿是会产生出社会价值的,而这种价值应该削弱将之视为剽窃的主张。实际上,一旦人们理解了‘原创性’这一概念,就会明白,模仿者可能比被模仿者产生出更大的社会价值。而如果我们用适当程度的相对性话语来理解剽窃的话,就应该也能理解‘原创性’——它仅意味着差异,而不必然意味着作品具有创造性。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了个性的烙印,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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