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介绍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通信手段甚至是一种新的空间和生活方式,给传统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相应的,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也面临着互联网所带来的挑战。在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由于互联网无边界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以地域和国别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中遇到困境。《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指出了互联网行为给传统管辖权确定规则带来的冲击,分析了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分析了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行为的特点,指出,互联网的无边界性、跨国界性、全球性、虚拟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给现有的以国家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同时,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在适用互联网案件时,在连结点寻找和管辖根据确定上,均遇到困难。
第二章探讨了面对互联网的特点,以网络自治理论为基础所提出的网络独立管辖理论,以及依托网络技术所进行的网络纠纷自律解决的实践。重点分析了国际空间论、网络空间自治论以及管辖权相对论,并对现有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状态,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互联网行为与现实世界的关联,网络行为的结果与价值往往需要在物理世界中得到最终实现。因此,当前解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基础方法仍是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调整适用,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分章对传统管辖权确定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本章的核心议题在于:在互联网环境下,普通管辖规则中的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管辖根据如何确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法律规则和技术手段的配合,确定网络服务商、用户以及公共信息服务者的协助义务,辅之以技术识别手段,以实现对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的寻找和确认,从而使普通管辖规则得到正确适用。
第四章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重点分析了网上履行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纠纷中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对欧盟、美国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此方面内容的讨论、规则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无论是信息传送地、信息接收地标准的适用,还是侵权行为地的确认,以及依“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来确定管辖权,都需要在网上行为与地理位置之间寻找恰当的连结点,并对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研究了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在被告地理位置以及诉因发生地于互联网环境中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无疑是较好的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它有利于实现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管辖协议各当事方对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均衡,又使得协议管辖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本文在强调协议管辖重要性的同时,重点分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认为协议管辖应定位为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有益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对协议管辖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第六章总结了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当前,我国采取的方法是在互联网案件中寻找可以依托的连结点,从而使传统管辖规则得到适用,这一理念在相关的立法及司法中已得到较全面的诠释。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成为重要的确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法院也尝试对网络行为进行分析,访问或接触网站成为确定管辖权时所考察的重要行为。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依互联网技术确定管辖权能力的欠缺,使得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在强调确定性的同时,缺少灵活性和自由度,调整和适用的能力不足。
第七章即结论部分对传统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所做的调适,进行了总结。指出:互联网给现行管辖权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回应这一冲击无疑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力度,但法制的加强又会对互联网的自由发展造成影响,二者之间的张力是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形成过程中,必须面对和协调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应以促进网络良性发展为目标,并充分考虑技术的因素,坚持技术中性原则,积极适应技术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具有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能力。最后,《国际私法中互联网管辖权制度研究》还特别就中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李智,男,1972年出生,山东济宁人,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9-1993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1998-2001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2010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肖永平教授。自1993年以来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受聘于福州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学、国际体育法学,曾在《法学》、《暨南学报》、《太平洋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诊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