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的封面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黄宗智

出版时间

2006-12-31

ISBN

9787806785416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作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系列丛书之一,是著名的海外华人学者黄宗智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本书作者通过十多年对清代大量乡村地方档案与实地调查资料的精心分析,揭示了清代官方法律文书与民间实际司法操作之间既联系又间隔的逻辑关系,阐述了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间的复杂关系现象,丰富了对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范围,拓宽了研究的视野,对国内学术界在类似研究领域的工作颇有裨益。

黄宗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

目录
总序
重版代序
中文版序
英文版前言
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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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差异,根源完全在于儒家理想与实际的距离。赞“实用道德主义”。;另,中国哪里还能见到土生土长的有理智的法学家呢。
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问题
這本真的有這麼好嗎?趕腳還是有點結論主導了論據。官方文件作為研究素材的局限性已受到批評鳥。
清末民国妇女相关法律比较
黄宗智主要开发了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县和台湾淡水-新竹县的材料以及满铁惯调文献。宝坻农村我去过,所以除了有知识上的领悟之外,还多了一些关于历史与当下的不严谨的联想。
看了《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后来读的这本书。很有启发,尤其是作者的问题意识和结合大量原始案卷材料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 作者总体在论述的就是一个问题,清代司法审判中到底有没有“民法”,“民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实践中运用,用以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
重读依然是五星
【2022】
我们不要把官方的表达等同于实践。20230714略览
在清代的律例中,黄称其间存在一个官方领域和民间领域都不起主导作用的“第三领域”,大部分案件都在第三领域中自行调解完成。这并没有跳脱出《华北》那本书里的惯用思路——从本质上说,仍未跳脱出国家是国家、社会是社会的观点,与之不同的不过是增添了一个“第三领域”罢了。其次,黄提出的“presentation”与“practice”之间的矛盾,从文中所举的案例来看,并没有所谓的“说一套做一套”。知县往往是以秉律行事,兼顾情理,而且绝大部分是表达与实践合一,而非黄所描述鲜明的“paradox”乃至“背离”。在这点上我更支持贺三的情理法观点。最后,黄在书中没有理清反复出现的“细事”一词的定义。什么样的案件在知县看来是“细事”?它与民众所理解的“细事”是否有别?为什么有些“细事”打了十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