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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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执行审查依据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虽然以上两个条文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我们通常都倾向于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称为“行为异议”,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称为“标的异议”